(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 尚 进
当人工智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至经济社会肌理,我们既惊叹于其赋能千行百业的磅礴伟力,也清醒地意识到,技术的指数级跃迁与治理体系的线性响应之间,正在形成一道日益深阔的“速度鸿沟”。这道鸿沟,既是规则滞后的缝隙,也是风险滋生的温床。
截至2025年末,从北京大模型备案数量突破200款、产业规模跃上4500亿元量级,到全国累计备案生成式AI服务近750款,中国人工智能已然驶入规模化落地的深水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25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达6.02亿人,同比增长141.7%。这些数字清晰表明,人工智能已从实验室的“盆景”成长为覆盖亿万用户的“风景”。
然而,繁荣之下治理难题暗流涌动。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如何厘清?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何处?基层监管部门面对算法黑箱时的专业无力感如何消解?放眼全球,这些问题是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欧盟《人工智能法》已于2024年8月正式生效,按照风险等级将AI系统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低风险或无风险,试图以“分级监管”破解技术复杂性难题;美国则走了一条行业自律为主的路径,2023年10月发布的《关于安全、可靠、值得信赖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更多依赖企业自愿承诺。两条路径各有得失,欧盟的刚性监管被批评为可能抑制创新,美国的柔性引导则被质疑约束力不足。
事实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核心在于,我们能否构建起与智能时代相匹配的治理生态。当前,中国正探索以“多元共治”的方式,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以法治定分止争。当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呼声日渐高涨,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一部统摄性法律,更是一套能够动态响应技术迭代的规则更新机制。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转化为制度规范,为多层次治理框架建立奠定了基础。但单行突破还不够,人工智能的治理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规则的“碎片化”与“滞后性”。自动驾驶事故发生后,究竟是追究研发者的算法缺陷责任,还是部署者的运营管理责任,抑或使用者的操作不当责任?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答案。唯有让“研发者—部署者—使用者”的责任链条清晰可溯,让规则不再是追赶技术的影子,而是引领发展的路标,才能真正实现以法治之力为创新护航,让规则成为行稳致远的压舱石。同时,还应建立法规标准的动态快速更新机制,将地方行之有效的治理实践及时转化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指南,以缩小规则与技术的“速度差”。
以技术赋能监管。面对算法黑箱与模型复杂度的指数级攀升,传统人工监管模式已显力不从心。调研显示,多数地方监管人员坦言自身缺乏专业算法审计能力,面对动辄数千亿参数的大模型,传统的“看报告、查台账”式检查几乎无从下手。建设国家人工智能治理技术平台,集成算法备案、安全测试、风险监测等核心公共服务能力,打造标准统一、易于部署的技术工具包,正是以技术之矛攻技术之盾的必然选择。在国家级人工智能先行示范区,还可以探索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跨部门“人工智能综合监管协调办公室”,建立常态化会商与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对融合性创新场景的一体化、穿透式监管。唯有让算法在阳光下透明运行,让每一次决策都有迹可循、有责可追,才能以技术对抗技术,以透明度捍卫公信力。
以共治凝聚合力。治理从来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奏曲。当前治理体系在有效吸纳行业、企业与公众力量方面存在明显短板。行业自律规范“软约束”多而“硬效力”少;企业内部伦理审查易受商业目标干扰,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公众参与则缺乏制度化、有实效的渠道。面对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现实瓶颈,我们需要从制度上打开参与通道。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赋予其“一票否决”的硬约束,其风险评估报告须作为产品上市或迭代的前置条件;授权行业协会制定更具约束力的技术标准,配套建立权威的合规认证与违规公示机制;组建由专家、公众、利益相关方共同构成的社会影响评估理事会,对可能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的AI应用启动强制性听证或复审程序。只有让每一份社会力量在治理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坐标,让监督与被监督、自律与他律在制度轨道上良性互动,方能织就一张密而不僵、严而有温的共治之网。
谁能率先构建起敏捷、包容、有力的治理生态,谁便能在智能时代的全球竞争中占据战略主动。这不仅是技术命题,更是一场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实践。而当下,中国以“多元共治”的制度创新回应技术变革的时代叩问,相信人工智能的发展之路能够走得更加宽广、更加稳健。
(作者系民革中央经济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委会副主委,中国信息界杂志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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