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的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某客栈在线接单,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的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因此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合考虑某客栈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法院判令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说法:当前,不少酒店经营者拟定“限时退订”条款以提高订单成交率并降低经营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类似不公平的条款不能成为商家规避经营风险的“挡箭牌”。只有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才能让旅游市场行稳致远。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下单前要仔细阅读退订政策,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需保持警惕,必要时可留好订单、条款等截图,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
(光明日报记者张文骁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22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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