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保荐项目中暴露的执业违规问题,对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乔军文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决定。
根据监管部门核查结果,国新证券在涉事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保荐尽职调查及履职瑕疵:具体包括函证程序执行存在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已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相关条款,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的相关规定。
乔军文作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执业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北京证监局作出监管决定: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认定乔军文为不适当人选,期间其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也不得实际履行上述保荐相关职务。
监管决定书同时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核心违规及处置信息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情形 | 监管依据 | 处置措施 | 措施时长 |
|---|---|---|---|---|
| 乔军文(国新证券涉事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 对国新证券个别项目函证程序瑕疵、销售收入核查不充分、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问题负有责任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得担任/实际履行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 | 12个月(自2026年8月14日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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