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薛甄珠“手撕小三”的名场面被网友玩梗,刷屏社交平台。随后,网友发现沪上阿姨茶饮店上线的“Zhen珠奶茶”“爆打0檬茶”等谐音款饮品名称与《我的前半生》中的剧情、台词高度关联,不少网友猜测该品牌与该剧进行了联名合作。
对此,沪上阿姨客服人员回应称,目前没有查询到该联名活动,建议关注品牌官方账号获取最新动态。《我的前半生》剧方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应该是商家的营销行为,没有联名。目前,相关菜单栏及产品已下架。
影视剧中的角色名、经典台词,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家玩梗营销让消费者误以为“联名”,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友玩梗和商业营销的法律边界在哪?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涂崇禹:影视剧、短视频作品中的单个角色姓名和短台词往往由于难以证明其独创性表达,一般很难用著作权予以保护,但这些文化元素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可被注册为商标予以专用权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的前半生》是现象级热播剧,其中的角色名和经典台词在公众中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能让社会公众联想到该剧集。商家若将饮品名称与剧情深度绑定,很容易让他人误以为双方存在官方联名或商业合作,属于“搭便车”的混淆行为,极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事件中,商家事后下架产品,属于停止涉嫌不当营销行为,是否最终认定侵权违法,需要结合主观意图、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由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
网友玩梗和商业营销的法律边界,在于“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以及“是否造成混淆”。如果是个人出于娱乐或评论目的进行二次创作,只要不恶意丑化、贬损他人名誉或商誉,通常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一旦企业利用IP元素为商品命名或引流等经营性使用,就进入了营利性经营行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即便企业附有“小字免责声明”,通常也不能免责。
文字|邹星宇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