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施行30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法治日报社联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23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作品: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 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福洪
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监狱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对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状复印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的,应当一并送达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交付执行时未被羁押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先行将罪犯收押或者追捕归案。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作品: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作者:北京市监狱工会副主席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注册高级教师 仇振山
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下列法律文书同时送达监狱:
(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状复印件;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罪犯被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书、撤销假释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送交罪犯与法律文书不符、刑罚记载错误等原因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监狱不予收监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向监狱出具书面意见的,监狱应当收监。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及时补充相关文件、作出更正的,应当予以收监。
作品:监狱法第三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吴绍学
监狱法第三十三条 罪犯收监时,监狱应当严格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征得罪犯同意后转交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罪犯不同意转交或者无法转交的由监狱代为保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作品:监狱法第三十四条
作者: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书画家协会副主席 丁嘉君
监狱法第三十四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身体有伤残或者严重疾病的,应当询问情况,做好记录。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作品: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作者: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河南法院系统文联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赵志刚
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档案,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安全保管工作。
罪犯收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公安机关送交罪犯时,应当将罪犯在看守所的羁押表现、健康档案等有关材料送交监狱;送交前未被羁押的罪犯,应当将健康检查等有关材料送交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