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在某驾校报名参加驾驶培训,先行支付1000元。完成科目一培训后,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继续参训。2025年12月,连某补缴1700元尾款,驾校出具收据,载明培训费共计2700元。收据注明:报名后7天内退学,已办理学员卡或报班的,扣取总学费的30%作为违约金;报名7天后退学,已通过报班审核或办理学员卡的,不予退款。连某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至2026年2月22日。
补交尾款后,连某决定停训并要求退还剩余学费。驾校认为,连某单方退学构成违约,退费规则已作提示,且驾校不存在服务瑕疵,故拒绝退款。协商未果,连某于2026年1月底诉至马尾区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连某因个人原因停训构成单方违约,但其学习驾驶证明已经到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应按学时合理收费;驾校又未举证证明前期损失,因此“不予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扣除总学费20%的违约金540元及连某自认的考试费240元后,驾校应退还192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