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提起“剥夺政治权利”,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是一个离日常生活很远的法律概念,只偶尔在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或一些影视作品中看到或听到犯罪分子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实际上,这项刑罚的执行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选举公平、社会治理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检察履职成效
晋安区检察院锚定更高水平平安建设目标,以纠治执行乱象、规范监管流程为导向,构建“日常检察+专项排查+长效监管”三维监督体系,全方位做实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
日常检察:常态长效,防患未然
1.专人对接共享信息,摸清管控底数。设立数据专员、联络专员双岗机制:专员常态化对接公安机关,动态更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情况表》,定期交叉核对人员信息,做到底数、住址、期限、状态“四清”。

2.紧盯关键时间节点,前置防范风险。法律文书送达后第一时间跟进人员报到、列管工作,及时纠正未告知、延迟管控问题。针对期满未书面告知本人、村居等违法情形,及时制发纠正意见,兼顾刑罚刚性与公民合法权益。
3.转变司法理念,刚柔并济保障合法权益。跳出“重惩戒、轻保护”传统思维,在严格监督刑罚落地之外,重点保护被执行人非政治类合法权益,以柔性监督传递司法温度。
专项排查:精准发力,不留死角
1.清单化办理,监督流程标准化。紧盯交付、执行、变更和终结等关键环节,定期汇总分析高频、新发、隐蔽问题,制作《专项活动检察重点清单》。检察官逐人逐项对照排查,全程留痕,杜绝排查走过场,避免问题遗漏。
2.项目化核查,多维度排查三类核心风险:规范执行核查。调取罪犯档案、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卷宗,核对档案完整性、核实剥权期限计算准确度,源头防范脱漏管;出境风险核查。对接公安重点人员管控系统,发函核验限制出境备案、调取出入境记录,排查私自出境隐患;选举安全核查。依托“社区五员”深入村居走访,联动乡镇、街道组织委员,排查换届选举违规参选隐性风险。

3.一体化协同,跨区域动态追踪监管数据。函询省内监管场所派驻检察机构核实法律文书流转情况,打破地域信息壁垒,实现监督信息互联互通,确保管控对象动态追踪。
长效监管:标本兼治,形成合力
坚持个案纠错与类案治理结合,从“单点整改”迈向“全域规范”。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监督漏洞,以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机关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相关检察建议被福州市检察院写入《关于2024年全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通报》。

普法课堂
剥夺政治权利,究竟限制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罪分子四项权利依法受限: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针对的选举主要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也不能参加投票选举。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等方式发表政治性意见、组织或参加政治性活动。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普通职务)。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这些单位从事普通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中国公民,不准出境。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属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状态,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出境。
检察监督为何必不可少?
判决生效后,如何确保刑罚真正落到实处,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课题。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环节的风险亦不容忽视,若执行不当,容易出现以下几类问题:
脱管漏管风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未及时被纳入监管范围。
选举安全隐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违规参选村(社区)“两委”换届等选举活动或投票,影响选举合法性与严肃性。
出境管控漏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私自出境或滞留境外。
期满解除不规范: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未依法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看似细微,却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开展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就是补齐监管短板,守住法治底线。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是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民主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下一步,晋安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三措并举”监督模式,聚焦2026年村(社区)基层换届选举核心重点任务,提前谋划、靠前部署剥夺政治权利专项检察工作,以刚性法律监督护航基层民主选举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