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侯 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正式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中存在的地方保护、市场分割、隐性壁垒等痛点问题,明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信用评价规则与结果应用、信息权益保障等具体要求,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打通信息堵点
信用信息不对称是招投标领域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此前,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难以及时准确获取其在其他地方的履约践诺情况,为后续履约留下隐患;地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难以根据主体在全国范围的公共信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风险。此次《办法》通过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网络,打通区域间的信用信息壁垒。
《办法》要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归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全社会公开。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一站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以往部分失信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换马甲”、规避本地信用惩戒的方式参与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信用信息联通后,失信企业的所有不良记录都会被全程追溯,无论到哪个地区投标都会被限制,真正让守信企业畅通无阻,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市场信用环境将得到持续优化。
统一信用评价规则 破除地方保护
近年来,部分地区自行制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区域性的信用评价,经营主体到不同地方投标,需要接受不同的信用评价,尺度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甚至个别地方区别对待经营主体,将信用评价“异变”为隐蔽的市场准入门槛,既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滋生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办法》从规则层面推动信用评价“全国一盘棋”,明确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方式等事项。同时要求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这一举措,将推动公共信用评价更加统一规范透明,保障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权利,降低跨区域经营的交易成本。
信用激励约束并重 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次出台的《办法》,不仅关注破除区域间不合理的限制,更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应用,建立奖惩联动机制,构建正向的市场激励和约束体系,让信用真正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为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注入内生动力。在激励方面,《办法》提出,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为信用良好企业提供更多交易保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监管执法、公共服务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便利服务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评标专家库可结合信用评价对评标专家进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良好的专家适当提高随机抽取概率等。在约束方面,《办法》首先明确了在评标、定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考核评标专家等应用场景下,经信用信息查询,对相关主体予以不得确认为中标人等不同惩戒。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让企业的竞争重心转向“提质量、守信用”,推动整个招标投标市场形成“重信用、守契约”的良好氛围。
明确申诉和修复机制 加强信用权益保障
《办法》高度重视经营主体的信用权益保护,专门设置了信用信息申诉、信用修复等制度,避免信用信息错误、违规惩戒等问题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公正参与招投标活动。《办法》规定,企业或有关人员认为自身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按程序提出申诉。对于存在失信信息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申请信用修复,更好帮助相关主体重塑信用。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政策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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