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科数字(维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因在卫星互联网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构成误导性陈述,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卫星互联网业务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在卫星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业务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
2025年12月17日15时33分及12月31日17时45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此外,2025年12月18日13时44分、13时47分及12月30日11时18分,公司在该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时亦作出类似回复。
然而,上述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公告显示,电科数字所称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该部分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同时,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所谓“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实际仅指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
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有误导性。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监管部门: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处罚
电科数字在申辩材料中提出,案涉发布信息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公司发布信息合规,未造成股价波动,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及时整改,情节轻微,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情形等,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准确、完整披露实际参与情况、开发阶段、收入占比低及后续发展不确定性等,具有误导性。本案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本案量罚已综合考量配合调查、整改等情节。综上,对电科数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电科数字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上海证监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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