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见小面”被告,名为“产权”实为特权
创始人
2026-06-14 00:48:02

(来源:奥派经济学)

文 丨张是之

一家小店“渝见小面”,被一家大型品牌连锁“遇见小面”告上法庭。

理由是:两家都卖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相同,读音和整体表达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商标侵权。

老板娘说,近一万元的赔偿,她要卖一千多碗面才能挣回来。

视频传开后,几乎所有人都站在老板娘这一边。

网友们纷纷表态:“遇见小面如果不倒闭,我也有责任。”

还有人说,大公司格局小了,欺负小商户,是用法律手段“以大压小”。

实际上,这种告法是律所发明出来的,告赢了一本万利,告不赢也没有什么损失,早就成了一门生意了。

最新消息是,“遇见小面”撤诉了。

不过在我看来,这个胜利很偶然,也很幸运。

还有很多无辜的受害者,没有发声的机会,或者没有被互联网放大。

广大网友的善良和热心,救了这家小店一把。

见不得恃强凌弱,是人之常情。

不过很多人的愤怒,其实打错了靶子。

仔细想想,问题真的只是大品牌太强势、索赔太狠吗?

假如起诉老板娘的不是一家连锁品牌,而是另外一家夫妻店,这件事就合理了吗?

假如被告的不是街边小店,而是一家体量相当的餐饮公司,大家还会如此愤怒吗?

或者,索赔的不是一万元,而是一千元,这件事就正确了吗?

都不是。

真正应该追问的是,“遇见小面”使用的这件法律武器本身对不对?

很少有人去思考这个问题。

老板娘说:“我就普普通通卖个面,怎么就侵权了?”

这句话看似朴素,其实非常深刻。

她卖的是自己买来的面粉、自己租下的店面、自己付出劳动做出来的面。

她没有冒充对方的门店,没有使用对方的标识,也没有拿走对方的一张桌子、一口锅或者一分钱。

她只是给自己的店取了一个名字。

但现在,法律却把她推到了“侵权者”的位置上。

这意味着,法律把一件原本没有侵犯任何人财产的行为,纳入了“侵权”的范围。

问题也就从这里开始了。

真正的产权为什么需要保护?是那些现实世界中的稀缺资源。

你拿走我的钱,我就不能再花;你占据我的店面,我就不能继续经营;你吃掉我做的面,我就少了一碗可以出售的面。

同一件实物,不能同时由两个人排他地占有和使用。

产权的意义,就是划定边界,解决稀缺资源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谁拥有,谁使用;谁未经允许拿走,谁就侵犯了别人的产权。

但是,词语、知识和想法并不完全符合这套逻辑。

你使用“遇见小面”这四个字,并不会导致别人失去它们;同样的,别人再使用这几个字,也没有给你造成损失。

你把一家店取名为“渝见小面”,不会让“遇见小面”从市场上消失,更不会阻止对方继续经营、继续开店、继续制作和销售小面。

“渝”原本就是重庆的简称,“小面”也是一个通用的食品名称。

这些词语不是谁创造出来的一碗面,也不是谁购买下来的一间店铺,而是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语言资源。

可在商标制度下,只要有人率先注册了某种组合,就可能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排他权,进而限制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

原本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文字,就这样被人为划出了一块块边界。

先注册的人,可以要求后来者改名,可以发律师函,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赔偿。

很明显的一个逻辑矛盾:为了保护所谓的“商标权”,法律反而限制了其他人对自己真实财产的使用。

老板娘的店面是她租的,招牌是她花钱制作的,面是她自己做的。

但因为别人先注册了几个字,她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给店铺命名,甚至还要为此赔钱。

那么,法律保护的到底是谁的产权?

有人可能会说,商标保护不是为了垄断文字,而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

这个理由听起来很充分。

如果有人故意模仿一个知名品牌,从字体、颜色、招牌到店面装修都高度相似,让消费者误以为两家店存在关联,那当然可能涉及欺骗。

但欺骗和使用相似词语,并不是同一回事。

判断一项经营行为是否有问题,重点应该是经营者有没有故意冒充,有没有作出虚假陈述,有没有让消费者在错误信息下完成交易。

如果确实存在欺骗,就针对欺骗本身追究责任。

但不能因为存在“消费者可能混淆”的可能性,就把相似表达本身变成一种侵权行为。

因为“相似”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标准。

什么叫整体相似?

四个字相同三个字算不算?读音相同但写法不同算不算?字体、颜色或者经营品类相近,又相似到什么程度才算侵权?

消费者到底会不会混淆,又由谁来判断?

当法律把“相似”“近似”和“可能混淆”作为重要标准时,就必然留下巨大的解释空间。

而只要存在解释空间,就一定会有人把它变成获利空间。

先注册大量商标,再寻找相似名称;先发律师函,再提出和解条件;先提起诉讼,再要求赔偿。

对方如果是一家大企业,或许还有能力聘请律师应诉。

但对于一家夫妻店来说,打官司需要花费的时间、律师费和精力,可能远远超过赔偿金额本身。

即使店主认为自己没有错,也可能被迫选择改名或者赔钱。

所以,人们经常把这类现象归结为“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但问题的本质其实是,法律本身制造了这个空子。

没有这种模糊而广泛的排他权,就不会产生围绕这种权利进行批量注册、诉讼和索赔的生意。

专利流氓、商标流氓、版权流氓,并不只是偶然出现了几个坏人。

只要制度允许人们通过圈占知识和表达,限制其他人的正常行动,就一定会有人将其变成一门收租的生意。

逐利本身并不奇怪。

奇怪的是,法律为什么要创造这样一种逐利方式。

所以,我的观点很明确: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最终都会在逻辑和现实中侵蚀真正的产权。

记住,是所有。

真正的产权,是你做了这碗面,这碗面就是你的;你租下这间店,别人就不能强行占用;你购买了机器设备,别人就不能随意拿走。

所谓知识产权,却可能因为某个人先说了一个词、写下一个表达或者注册了一个名称,就赋予他限制其他人行动的权力。

一个保护的是你已经拥有的财产;另一个创造的,却是你支配别人如何使用其财产的权力。

再请记住,所谓的“知识产权”,并不是“产权”的一个子集。

虽然两者都带着“产权”二字,但仔细想想,它们的真实含义完全不同。

老板娘没有抢走任何人的面,也没有强占任何人的店,她只是用自己的劳动,经营自己的一家小店。

可在一套人为制造出来的糟糕的法律体系,却让她成了“侵权者”。

还记得前几天央视发的最严格的世界杯版权保护声明吗?

看不清这个问题的逻辑,你随时都可能像这个老板娘一样成为受害者。

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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