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种粮遇天灾,保险没办成,损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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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3 12:31:24

(来源:廊坊日报)

转自:廊坊日报

近日,安次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用真实案例给农户、土地出租方讲清权责边界。

2024年5月,原告李某从被告张某处租赁位于安次区某村的270亩土地,租期3年,年租金约19万元。李某随即投入种子、化肥、人工等费用,准备种植玉米。为应对雨季风险,他尝试为农作物投保,但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村委会盖章的“土地权属证明”,保险最终未能办理。

2024年夏季,我市遭遇连续强降雨,李某种植的玉米被淹,损失惨重。李某认为没上成保险是张某协调不到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把土地围挡钥匙交还出租人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付因种子、人工、化肥及保险落空带来的各项损失合计近28万元。张某辩称,合同并未约定其有办理保险的义务,损失系天灾所致,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有负责办理保险的义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被告张某负责办理保险达成了补充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当地该行业交易习惯,被告张某负有协助办理保险的义务。而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不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保险损失缺乏依据。

因后续李某把土地围挡钥匙交还张某,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交还钥匙的时间应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至于原告主张的种子、人工、化肥等农资投入,原告作为案涉土地的实际经营者,必然会对土地采取自行经营行为,农资投入系正常经营行为必然产生的合理成本,属于商业经营风险,应当由经营者自行承担,故最终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结合农村土地耕种实际作出普法提示:首先,租赁合同没有写明负责投保相关内容,出租方不用承担办理保险的法定责任。政策性农险依托地方惠农补贴,但并非农户规避风险的唯一途径,市场上还有各类商业种植险,承租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投保,不能把没有参保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出租人。其次,农作物绝收的直接原因是极端暴雨之类不可抗力灾害,就算顺利参保政策性农险,保险公司最终赔付额度也无法提前确定,受灾损失不能硬性归责于土地出租方。最后,种子、人工、化肥等农资投入属于承租人自主经营的成本投入,在没有合同特殊约定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生产成本。

在此提醒广大涉农群众:土地流转洽谈签约时,若是需要出租方帮忙开具土地证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一定要把相关协助条款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出租人出租土地前,应如实、主动说明土地缴费、权属等问题;种植户在汛期来临前可提前修缮田间排水系统,分散投保险种,从源头减少财产损失和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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