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游戏账号,帮助买家绕开实名认证及防沉迷系统
法院: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平台注册用户减少、交易机会流失,减损了原告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赔偿
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是守护未成年人作息与身心健康的法定防线。然而,这道防线正在悄然被侵蚀。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被告某公司销售B服游戏账号并销售虚拟手机号及提供“接码平台”,帮助买家绕开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B站运营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为网络游戏行业划定了明确的行为红线。
梁心慈 作B站作为国内头部视频社区和重要的二次元游戏分发渠道,代理运营游戏超过500款。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防沉迷等强制性要求,B站运营方投入大量技术、财力和人力,搭建了账号实名制体系,运营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并持续开展黑产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行动。B站运营方对其平台的账号管理和运行秩序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在未获相应授权的情形下,售卖20余款B服热门游戏账号,部分链接的拼单量超过50万件。买家收到某公司发来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后,无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即可登录游戏,未成年人也能轻松绕过防沉迷系统。被告某公司还向买家销售虚拟手机号,并配套可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接码平台”,帮助买家应对B站平台触发的验证要求。
原告B站运营方认为,被告某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妨碍、破坏了原告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平台账号管理秩序,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500万元。被告某公司则辩称,自己与B站不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所售游戏账号和虚拟手机号均通过收购而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实施了销售B服游戏账号、销售虚拟手机号并提供对应接收短信验证码平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道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网络游戏行业商业惯例,账号实名制、禁止违规账号交易、对未成年人采取防沉迷保护,是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某公司作为游戏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这些规则,却以营利为目的,大规模销售B服游戏账号,并销售虚拟手机号和提供接码平台,帮助买家绕开实名认证,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B站运营方投入成本落实前述制度,对其平台管理和运行秩序享有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B站注册用户减少、增值服务交易机会流失,减损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还增加了原告的平台监管、运营成本及风险。被告的行为还危害游戏用户的信息安全,破坏游戏匹配机制和运营平衡。更严重的是,未成年人可通过购买账号直接绕过防沉迷系统,导致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形同虚设,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被告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原告B站运营方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开支,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B站运营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因被告某公司已主动下架相关游戏账号销售链接,且原告B站运营方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其他侵权渠道及商誉受损事实,法院对原告B站运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游戏账号绑定个人信息和行为数据,私自买卖易引发盗号、诈骗等问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购买非本人账号,会使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网络游戏行业从业者应恪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坚守账号实名制、防沉迷保护等底线。平台方应持续强化技术防控,加大黑产治理力度,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游戏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也应拒绝买卖游戏账号,自觉抵制网络黑灰产,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人民法院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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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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