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涉及居委会选举、牲畜屠宰管理、代表履职
5月26日闭幕的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记者采访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法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规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居委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提名确认后,要于选举日十日前公布。居委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新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增设“小型牲畜屠宰点”专章,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属于开创性规定。在小型牲畜屠宰点屠宰的牲畜产品要依法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销售,超范围销售的,最高罚款1万元。
新的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履职优秀代表的鼓励措施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下列情形给予表扬和宣传: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较高、发挥重要作用的;代表小组、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点)等工作成效明显的;代表履职积极、成效突出的其他情形。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法规明确,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履职情况实行登记制度,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