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新法规提交福建省人大初审
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记者5月25日获悉,《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当天听取了相关说明。
《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不设章节,26条内容覆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全链条,力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
草案规定,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建设,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社会调查、矫治帮扶等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和犯罪预警机制,对重点群体实行动态监测。
草案还明确监护人责任,细化学校预防犯罪教育规定,尤其关注失学、辍学、无故旷课等“脱管”风险较高的学生群体,并回应社会关切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出专条规定。
专门学校是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重要阵地。草案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作出规定,细化专门学校建设要求和相关保障,强化对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衔接和职业教育,并规定有关部门、团体对专门学校学生的离校帮教,防止“一离了之”。草案还对重新犯罪预防作出规定。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是《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统计,目前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累计归集公共信用信息51.85亿条,“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累计查询量达5245万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个设区市入选“全国城市信用建设示范区”。
草案明确了“社会信用”的定义和“信用信息”概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推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防止信用信息“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草案也作了相应规定。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草案明确要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守信激励,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享办事容缺受理便利服务等六项激励措施;规范失信惩戒,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推动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对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草案还就公众关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提供哪些服务功能,如何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如何完善信用修复等作了规定。(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