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闽侯法院审结一起追缴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判令原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天天公司(化名)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张一(化名)认缴3000万元(持股60%),出资期限至2039年9月。2022年4月至8月,公司因欠付设备款、工程款涉多起诉讼,负债200多万元。同年8月,张一以20万元低价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陈三(化名)。2023年12月,天天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遂起诉张一、陈三及另一股东赵二(化名),要求三人履行出资义务。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破产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赵二、陈三作为现股东应补足出资。原股东张一在公司负债200余万元、涉多起诉讼的情况下,以20万元低价转让3000万元认缴股权,明显不符合市场常理,属恶意转嫁风险、逃避出资义务,应对陈三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法院最终判令陈三、赵二补足出资,张一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丹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