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创始人
2026-05-18 03:16:12

●李立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举措。深入学习贯彻这部法律的立法逻辑、内涵主旨与战略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有效推进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法治化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必然要求,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现实逻辑。这三重逻辑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该法诞生的内在必然性。

从历史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壮大的历史必然,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千百年来,各民族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始终存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对这一历史大势的深刻回应。

从理论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各民族工人阶级的大联合大团结是为了共同奋斗,消灭彼此分离的状态。列宁强调,无产阶级不能支持任何巩固民族主义的做法,相反,它支持一切有助于消灭民族差别、消除民族隔阂的措施,支持一切促进各民族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促进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民族团结问题,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谋划民族工作,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从现实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既是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伟大成就的法治升华,也是对“两个大局”时代背景下这项事业所面临新情况新挑战的系统回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日益增强。同时,各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全国多省市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探索。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新情况新挑战。一方面,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另一方面,当今世界亦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此背景下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制度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框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体例,共65条的篇幅,系统构建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框架。

“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阐述了以“五个共同”为主体内容的中华民族历史观,阐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生长壮大的历史过程,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总则”共计十条,其中多条的首句均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核心表述。第一条明确指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第三条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出“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第四条从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多个角度切入,概述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第六条明确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上述条款系统宣示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

“三大路径”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给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键抓手。

一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二章从文化认同这一最深层次的认同入手,提出通过教育引导、文化保护、符号建设等手段,推动公民增进对中华文化的认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从法理上确立了中华文化的主体地位;第十四条要求“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为中华文化入脑入心入魂入行提供具体切口;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国民教育、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这一路径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手段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内化为公民的文化自觉。

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章涉及“交融”这一更高层次的民族关系形态,旨在通过制度设计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二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第二十四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一路径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手段积极为各民族团结融合成更高层次的共同体创造条件。

三是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第四章秉持现代经济理念,从区域协调、产业布局、公共服务等方面给出了具体举措。第三十二条明确“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第三十五条要求“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就公共服务资源均衡化配置、生态保护与空间布局优化、兴边富民工作等作出规定。这一路径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手段将民族地区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

“双向保障”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确保有效实施所构建的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的保障机制。第五章侧重激励引导,从多个维度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制度支撑。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从主体类型出发,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军队等组织机构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实践作了界定和说明;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就干部人才保障、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组织保障、资源保障和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章侧重责任约束,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并对这一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形成了激励引导与责任约束相结合的双向保障体系。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从多个维度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行动指南。

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根本性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工作主要依托政策调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的历史性转型。首先,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统一的价值遵循。其次,它系统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将长期以来分散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的工作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增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再次,它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使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受到追究,改变了以往的“软约束”局面。

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系统性制度支撑。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物质基础、社会基础和精神基础协同推进。这一法案给出的三大实施路径,正是从这三个层面提供了制度支撑。在精神基础层面,“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通过教育引导、文化浸润、符号塑造,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公民的文化自觉,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价值引领。在社会基础层面,“促进交往交流交融”通过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跨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协作、青少年跨区域实践等制度设计,推动各民族从物理空间互嵌走向心理空间互嵌,为共同体建设夯实社会根基。在物质基础层面,“推动共同繁荣发展”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协作、民生保障等法治化安排,将民族地区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物质支撑。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完整制度链条。

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注入法治动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一个民族都不能少。这一法案为“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设立专章,首先明确了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定责任,将财政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产业帮扶等政策举措上升为法律义务,确保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能够持续稳定地实施。其次,它强调推动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作、要素流动等制度安排,打破区域壁垒,让民族地区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参与分工、分享发展红利。再次,它要求持续在民生领域对民族地区进行支持,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更好服务,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这些规定将共同繁荣发展从政策导向转化为法治要求,为民族地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掉队、不落伍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助于更好激发各族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推动资源均衡配置与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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