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万宁市法院对一起恶意拖欠日常经营管理服务费案件作出判决。
2022年1月,因经营需要,湾湾公司(化名)与星星公司(化名)签订《酒店合作协议》,约定委托星星公司以代理人身份负责湾湾公司名下某处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止,费用32000元/月。两公司达成委托事项合意后,星星公司即于2022年1月20日起派员进驻前述酒店,开展运营管理工作。湾湾公司先后向星星公司支付了2022年1月-4月的服务费用共计106666元,此后便不再履行支付义务。但是,星星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在酒店持续工作,直至2022年10月末。其间,星星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经理多次催要运营管理服务费无果,于是只能先行垫付,致使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了严重困难。迫于无奈,星星公司只能与湾湾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终止合作,从酒店撤出运营管理团队,不再为湾湾公司提供酒店运营管理服务,后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星星公司与被告湾湾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酒店运营管理服务,被告未按时支付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湾湾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湾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星星公司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1496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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