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5-09 03:43:04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6-03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年5月8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扬子银行于2026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8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债权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扬子银行于2023年4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40208074120230000037)(详见公司2023年4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3-023))自动解除。

2.2026年5月8日,公司与扬子银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的不动产及土地(详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鑫科铜业与扬子银行在2026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8日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526万元,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扬子银行于2023年4月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40208074120230000027)(详见公司2023年4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3-022))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2,07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人民币18,000万元及抵押担保合同2,526万元,合计人民币20,526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鑫科材料为鑫科铜业提供保证担保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18,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鑫科材料为鑫科铜业提供抵押担保

1.抵押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名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2,526万元

5.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6.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8日

7.担保范围: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8.抵押物清单

单位:人民币 万元

9.抵押物的登记: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完成后,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保管。

10.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保证担保人民币18,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人民币2,526万元,合计人民币20,52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9,97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4.4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5.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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