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5月6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来宾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时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不退还预付款的行为,该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0.56元、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491.6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有关违法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提交涉案服务的相关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开展形体礼仪服务,授课方式有团体课(默认满5人开课)及一对一私教课。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期间,通过门店宣传海报、客户微信群等社交平台推广方式,开展“299元限时拼团秒杀”“3个月形体/舞蹈课程[36节形体/舞蹈(任选)]”促销活动,但在其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及销售过程中,均未以任何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该课程需满5人方可开课”这一直接影响消费决策和合同履行的关键限制条件,也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促销活动吸引了170多名消费者购买课程,其中选择形体课程的有140多人,选择舞蹈课程的有31人。
自2024年12月起,当事人以“接龙人数不够”为由,至今未在其场所开展舞蹈课程服务,并单方面提出让消费者转移至其他合作机构上课,消费者虽不满但被迫接受。后因上课地点、时间、教学质量等不符预期,有3名消费者在无法接受变更安排或长期等待无果后,于2025年12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要求。当事人以“超过一年期限”“已激活上课”(其中有1名消费者上了3节舞蹈课、另1名消费者上了5节舞蹈课)为由不予退款。另28名未投诉的消费者亦未安排舞蹈课程也未退款。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当事人积极联系其余28名消费者,通过限期开展舞蹈课程服务或变更为形体服务等方式,取得其余28名消费者的同意谅解并接受其调整的课程安排,并于2026年1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830.56元,系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在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提供课程服务,且在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要求后,未及时履行退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黄红胜
编辑 | 李亚楠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