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保重疾险后患病治疗,保险公司却以“手术方式不符”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认定保险条款不合理限制治疗方式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5万元。
2021年1月,张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合同约定,若确诊合同所列50种“轻症疾病”之一,可按保额的45%赔付。其中,“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被明确定义为“因外伤引起急性血肿,实施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手术”。
2025年2月,张某某意外跌倒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被诊断为急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根据其病情实施了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开颅手术)。康复出院后,张某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开颅手术’与合同约定的‘颅骨钻孔’术式不符”为由予以拒绝。协商无果后,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条款限定特定手术方式是否有效,以及张某某接受的治疗是否属于承保范围。保险条款将“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限定为“颅骨钻孔血肿清除手术”,这并非对疾病本身的定义,而是对治疗方式进行了不合理限制,实质上剥夺了被保险人根据病情选择合理医疗方案的权利,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法院指出,具体手术方式应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等综合判断,开颅手术与颅骨钻孔手术均为外伤性颅内血肿的合理治疗方式。健康保险的核心保障对象是疾病本身,而非特定的治疗手段。保险公司通过限定术式来排除理赔责任,违背了公平与诚信原则,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支付轻症保险金13.5万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侯万立)
上一篇:福州金鱼借音乐节“出圈”
下一篇:鼓楼两场社区活动带来别样阅读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