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乘客的赔偿请求。一日,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李婆婆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为避让突然变道的其它车辆而紧急刹车,李婆婆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车辆停止后,公交车司机将李婆婆扶起,随后李婆婆被送至医院治疗。
该事故导致李婆婆骨折、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与乘客均无责任。事后,李婆婆将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公交公司则辩称,交警已认定事故属于意外,公司及司机均无责任,不同意赔偿。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宋富长指出,本案中,从车辆行驶情况而言,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车辆搭乘的乘客并未超载,公交车是在李婆婆及其他乘客均在自己座位坐稳的情况下行驶,司机驾驶的公交车时速为30km/h,亦未超速。可见,事发前公交公司及司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
从司机对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而言,在其它车辆拟变道至案涉车辆的车道时,司机先鸣笛警示,随后平稳制动减速,成功避免了碰撞,其操作符合紧急避险情形,不存在过错。此外,司机在驾驶时,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驾驶车辆,无法时刻关注到乘客站立的紧急情况,司机在发现李婆婆摔倒后,亦第一时间将李婆婆扶起并送往医院,司机并未存在过失行为。
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相关规定,乘客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公交车在行驶中可能出现颠簸、晃动或紧急刹车等情况。然而,在车辆尚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停稳到站的情况下,李婆婆仍从座位上起身并在车厢内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紧急避让并持续长按喇叭、紧急刹车而导致其摔倒,李婆婆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