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4-03 02:55:45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3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能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定于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朱斌先生,董事、总经理陈立国先生,独立董事吴粒女士,财务总监孙红云女士,董事会秘书张羽超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15:00前访问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沈化(维权) 公告编号:2026-022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6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根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其所涉事项系2018至2021年度财务指标虚假记载问题,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及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3.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出具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6020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事项已整改完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强化内部审计力度,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及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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