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被告罗某因在网络平台以1.99元低价售卖盗版考研课程,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2500元。
原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考研群体提供系统化教育解决方案的企业,投入资源开发了“管综某数学全程班”等一系列视频课程,已依法取得相关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2025年7月,该公司发现,罗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该课程,售价仅1.99元,消费者付款后可通过网盘链接获取课程资源。
为固定侵权证据,原告于发现当日下单购买并完成初步取证,并于次日通过可信时间戳对侵权课程内容进行存证。同年8月1日,罗某主动下架该商品。截至下架前,涉案侵权商品链接显示销量为3单,其中除原告取证订单外,其余两件均为退款订单。
庭审中,罗某辩称其实际仅完成一笔有效销售,获利仅1.99元,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情节轻微,原告索赔2万元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盘向公众传播涉案考研课程,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尽管被告实际获利微薄,但其以极低价格销售盗版课程,客观上对原告造成影响。鉴于原告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元,对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