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研社)
该案牵涉多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围绕理财资金投资、项目融资等金融业务展开利益输送,涉案金额巨大,成为金融行业合规经营的典型反面案例,也为信托及整个金融行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该案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涉及三名核心被告人:某某公司6董事陈某,原某某公司1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刘某1、原某某公司1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吴某。三人的犯罪行为分为三个核心环节,均围绕金融业务审批与合作中的利益输送展开。
2017年5月,某某公司2上海分行发起理财资金投资相关业务,投资于某某公司3持有的希某1收益权,同年下半年,刘某1、吴某伙同他人向时任M某某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副总经理杨某提出请托,助力该业务顺利通过审批并放款。为表感谢,二人于2018年7月在上海浦东新区张某茶馆内,共同向杨某赠送两根总重约400克、价值11.172万元的金条,该行为构成行贿罪。
2017年3月,刘某1、吴某在任职期间,为承揽的某开发项目顺利完成融资,通过裴某向时任某某公司2总行私人银行部相关负责人鲁某请托,希望加快融资业务审批流程。鲁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业务审批提供帮助后,二人伙同他人从个人提成中提取55万元现金送给鲁某、裴某,其中鲁某得款50万元,裴某得款5万元,该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8年2月,刘某1、吴某又伙同他人,在某某中心“某2质押融资业务中收取融资方某某公司财务顾问费4365万余元,某某公司6董事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笔融资顾问合作、顾问费支付等事宜提供帮助,事后刘某1、吴某等人向陈某赠送现金600万元,陈某的该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的查办与审理历经近两年时间,各被告人陆续到案:2022年2月吴某接监察委电话自行到案,8月刘某1接民警电话等待到场,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2年11月陈某在广东被民警抓获。2024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刘某1、吴某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对吴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