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超市被判赔偿186000元
创始人
2026-03-15 21:23:25

3月15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3·15特辑|长春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张某与朝阳区某烟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朝阳区某烟酒超市被判

返还张某价款18600元

并依其承诺

赔偿张某十倍价款186000元

商家作出超出法律规定承诺仍应依约履行,消费者可据此主张相关权利

——张某与朝阳区某烟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张某在朝阳区某烟酒超市购买了四箱53度某品牌白酒,每箱价格18600元,总价74400元。朝阳区某烟酒超市向张某出具了销售单,并注明“假一赔十”的承诺。2023年3月,张某因怀疑其中一箱酒为假酒,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该品牌酒公司授权工作人员鉴定,送检的五瓶酒中有一箱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余三箱为真酒。朝阳区某烟酒超市辩称,案涉假酒的物流码可能存在被更换的情况,无法证明假酒系其销售,且其酒品货源合法正规,不存在销售假酒的可能。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品牌酒公司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对案涉白酒进行辨认、鉴定,均得出送检样品与该品牌酒公司出厂商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结论,故据此认定案涉白酒属于假酒,并无不当。同时,经法院与相关鉴定机构联系,涉及案涉白酒的检验报告结论仅记载酒样是否为某品牌酒,无法对外观和酒水的分项鉴定做出详细记载,因此在某品牌酒公司不予认可案涉白酒为其公司生产的情况下,朝阳区某烟酒超市申请对酒水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法院不予准许。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张某已就其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朝阳区某烟酒超市应就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案涉白酒的编号与销售单记载一致,防窜货物流码无人为更换痕迹,朝阳区某烟酒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白酒非其销售时提供给张某的酒水,亦不能证明案涉白酒物流码被人为更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朝阳区某烟酒超市返还张某价款18600元,并依其承诺赔偿张某十倍价款186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商家作出的“假一赔十”等承诺系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明确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依约履行,即使该承诺超出法律规定,消费者仍可主张。在消费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商品为假酒的情况下,商家应就反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依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长法微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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