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上市公司协会)
知权才能维权,学法方能用法。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省消保委带您逐条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九大权利,让您在消费时心中有数,维权时手中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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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
【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解读】
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单个消费者往往难以与强大的经营者抗衡。法律赋予消费者结社权,通过集体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消保委提示】
遇到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可联合其他消费者共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遇到商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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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获取权
【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解读】
消费者有权学习如何辨别商品真伪、如何看懂产品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国家和社会也有责任向消费者普及消费知识。
【消保委提示】
消费者可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发布的消费提示、警示信息,了解常见消费陷阱。可积极参加社区、学校等组织的消费教育公益活动,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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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尊重权
【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解读】
受尊重权包含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个人信息保护三个层面。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其身体或物品,不得因民族风俗习惯进行歧视。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严格保密。
【消保委提示】
遭遇侮辱、搜身等严重侵权,可立即报警;遭受言语贬损,可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
经营者因民族风俗习惯拒绝提供合理服务的,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或当地消保委(消协)组织投诉。
谨慎授权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身份证号、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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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解读】
监督权是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推动消费环境改善的重要权利。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行为等进行监督,也可以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消保委提示】
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举报热线,也可搜索微信小程序“全国消协智慧315”或关注当地消保委(消协)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