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丹丹)制定绩效和考核方案属于用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能单方调高绩效标准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认定“公司单方面调整绩效方案,缺乏正当性”。
赵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销售任务达成率挂钩。2021年5月,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随后单方面推行新的绩效方案,规定员工完成任务不足80%的,绩效工资为0。赵某表示反对,公司则认为赵某不服从管理,对其进行告诫。
自2021年6月起,公司大幅调高赵某月度销售任务,赵某每月都无法达到80%的完成率,绩效工资因此“归零”,月收入大幅下跌。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称,调整绩效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绩效工资机制调整属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公司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调整绩效方案缺乏正当性。调整后,赵某所在部门所有销售员均无法完成任务,销售任务设置明显不合理。公司按照其单方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和销售任务确定赵某劳动报酬并不合理,应按照其此前的平均工资水平补足差额。同时,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过错行为,赵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2021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1.3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