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马安妮)公司经营困难全员降薪,只要“一视同仁”就合法吗?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以程序违法为由,改判新疆某科技公司向离职员工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万元。
2015年12月,马某入职该科技公司,双方先后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至2025年7月。2024年11月,马某以公司“恶意调岗、违法降薪”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2015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0余万元。仲裁未获完全支持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坚称双方自2016年7月1日签订首份劳动合同时才建立劳动关系,此前马某仅“代售产品”,转账系资金往来。但马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公司多次向其转账,部分款项明确为工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转账备注“还款”为由未予采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仅能说明其中4笔款项性质,未能举证证明全部转账均非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始于2015年12月,马某工龄满9年。
对于2024年8月起该公司实施的全员降薪,公司称因连续两年亏损,决定8月起全体员工发放一半效益工资,9月起仅发基本工资,并在微信群通知了员工。马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先后寄出《拒绝降薪通知书》和《被迫离职通知书》。公司称,降薪是针对全员,属企业经营自主权。
判决指出,涉及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虽主张亏损,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就减发劳动报酬履行过民主协商程序。
“程序正义不是摆设。”法官在释法中强调,即便公司在仲裁阶段同意补足工资,违法降薪的事实已经成立,马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