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因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及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等问题被监管部门点名。该监管措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工程资料缺失
公告显示,福建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福特科未能妥善保管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福特科”)部分工程项目资料,相关工程项目账务处理依据的工程量明细结算单、平面图等基础资料缺失,这一情况被认定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两起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 涉及金额合计超9000万元
福建证监局指出,福特科存在两起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事项:
一是2016年3月、10月,公司与时任董事陆晖签订《借款合同》,向陆晖借款2000万元,但在合同签订前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二是2016年7月,三明福特科与福建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7150万元,该金额占福特科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2%,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未履行审议程序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要求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特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项发生,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福特科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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