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已过户款已清,为何还被“卡”?一份被忽视的“附随义务”
创始人
2026-02-14 21:39:02

二手车买卖、车辆过户,在大多数人看来,只要钱货两清、手续办结,交易就算彻底结束了。然而现实中,不少人会遇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后续如需原车主配合领取补贴或办理相关手续,对方却拒绝协助该怎么办?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约车买卖纠纷,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此前,网约车司机张某与金某签订了一份电动出租车及配套经营权的买卖合同,总价17万元。张某先支付了1万元定金,金某交付了车辆,随后双方顺利办理了车辆及经营权过户,张某结清了剩余的16万元购车款,本以为交易就此顺利完成。

但在张某申领国家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时,由于政策要求,需要原登记人金某协助到车管所办理手续,却遭到了金某的拒绝。原来,之前金某为方便张某自行过户曾自费办理了一份公证委托书,但实际过户时,张某仍要求他到场,金某遂提出要张某承担这笔公证费,才肯配合办理补贴手续。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张某最终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

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后发现,案件并非大额交易纠纷,而是围绕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矛盾。法官判断,这本质上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互不信任引发的摩擦,于是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通过电话核实了双方情况后,将双方一同约到法院调解室当面沟通。

调解过程中,法官先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诉求,待气氛缓和后,耐心向金某释法明理:“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已经履行完毕,但协助对方申领对应时段的补贴,是你作为出卖人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你不能因为对方不愿承担公证费用就拒绝履行这项法定义务。”

同时,法官也劝说张某:“当初你要求金某到场过户,是出于谨慎考虑,但若提前沟通,体谅他此前垫付的公证费用,矛盾可能不会激化。交易中既要遵守法律,也要顾及情理,多一些换位思考,很多纠纷都能避免。”

经过法官一番情理交融的调解,让双方都冷静了下来。最终,两人握手言和,金某当场同意无偿协助张某办理补贴手续,当天便一起前往车管所办结了相关事宜。事后,张某专程到法院撤诉,并向法官表达感谢,称赞法官实实在在帮他解决了烦心事。

法官提醒

合同附随义务虽然没有明确写在纸上,却贯穿交易始终,不能随意忽视或拒绝履行。一是签订合同时,最好将补贴申领、资料交接等附随义务尽量细化;二是履行合同要恪守诚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三是遇到纠纷,优先理性协商,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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