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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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显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规模从2015年的不足0.1万亿千瓦时增长为2025年的约1.6万亿千瓦时。图为检修人员在安徽宣城古泉换流站进行检修作业。新华社
本报记者 | 张海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意见》进行了全面解读。
十年改革深耕
筑牢统一电力市场“四梁八柱”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电力市场化改革进行了系统部署;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经过10年努力,我国电力生产组织方式由计划全面转向市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建立,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多层次协同的市场架构基本形成。省内交易保障电力电量基础平衡和供应安全,省间交易服务国家能源战略,跨电网交易增强网间互济互保,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电力资源畅通循环。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规模从2015年的不足0.1万亿千瓦时增长为2025年的约1.6万亿千瓦时。
电力交易全品类全覆盖基本实现。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绿电绿证、零售市场功能互补、覆盖全国,交易方式涵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能涨能跌”的市场化电价机制初步建立。
煤电上网价格、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合理范围内随行就市。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在市场交易基础上合理保障新能源收益。通过容量电价引导煤电、抽水蓄能等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
各类主体有序参与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截至2025年底,用户侧全部工商业,发电侧所有煤电、近六成新能源、四成水电和近半数的气电、核电已进入电力市场。电力市场注册主体突破109万家,是2015年的22倍。5000多家售电公司、近50万电力交易员应运而生。
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初步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总体设计,监管机构维护市场秩序,交易机构搭建交易平台,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议事协商作用。交易机构实现相对独立,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一地注册、全国共享”基本实现。
基础规则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市场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规则为支撑的“1+6”基础规则体系,为市场规范运行提供统一“度量衡”。
锚定双阶段目标
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十年改革成果显著——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我国市场化交易电量达6.6万亿千瓦时,较2015年提升约7倍,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由不足15%上升至64%,除保障性和自发自用电量外全部通过市场实现。
“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提出新的要求,电力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能源占比不断提升、新模式新场景加速形成。这些都对电力市场提出了新挑战,迫切需要以改革创新手段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围绕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未来5~10年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意见》提出了2030、203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各类型电源和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左右。跨省跨区和省内实现联合交易,现货市场全面转入正式运行,市场基础规则和技术标准全面统一,市场化电价机制基本健全,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功能进一步成熟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稳中有升。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有机融合,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电力资源全面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以电力为主体、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六大创新举措
激活电力市场全链条发展活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着重部署了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健全电力市场的各项功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制度体系、强化政策协同等5方面19项重点任务,特别是提出了以下六大创新举措。
一是优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路径。《意见》首次提出,各层次市场要从“各自报价、各自交易”逐步转向“统一报价、联合交易”,探索相邻省内市场自愿联合或融合的可行方式,并对现货、中长期、辅助服务、容量等不同品类市场之间的衔接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度。促进跨电网常态化市场交易,增加跨省跨区输电规模和清洁能源输送占比,加强多通道集中优化,一体化建设运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完善长三角电力互济,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促进电力资源实现全国大循环。
三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支撑性、调节性资源在促进高比例新能源消纳、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切实保障其收益,《意见》提出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容量市场,用市场化手段引导支撑性调节电源有序发展,保障系统可靠容量长期充裕,提升兜底保供能力。
四是助力新能源更好参与电力市场。《意见》立足国情,围绕沙戈荒大基地、分布式新能源等多种形式的新能源项目,提出差异化的入市路径;对标国际,提出聚合省间绿电交易、签订多年期绿电合同等具体举措,更好满足出口外向型企业和外资企业绿电消费需求。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条件成熟时探索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跨省跨区输电价格,为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外送创造条件。
五是推动更多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一方面,《意见》提出了促进新型主体灵活参与市场交易的措施,引导各类新型主体理性投资、规范运营、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意见》还首次提出,逐步实现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六是健全电力市场多元治理体系。《意见》首次提出,健全多元化的市场治理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力市场进行总体设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独立监管,经营主体代表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议事协调、协商共治作用,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市场运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本地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强化地方规则与国家规则的对接统一,防止不当干预电力市场交易,依托电力市场培育更多新主体新业态、开放和应用更多新场景,为各类资本创造更多投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