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仁超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