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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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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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江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申请6,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申请5,5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8,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工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44,5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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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8,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②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③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②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苏州永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国际贸易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三)《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支)行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 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②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⑤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认可和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⑦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保证期间为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94,960.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5.21%,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 208,190.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7.20%。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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