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产、销快报
创始人
2026-02-11 02:37:37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2026-007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产、销快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1月份产销快报数据如下:

单位:辆

本公告为快报数,具体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6-005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6-006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2号)同意注册,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168,404股,发行价格4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99,999,991.5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015,874.13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9,984,117.3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4日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6]230Z00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于近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2010529200614590/76710180803317877/520572061330000118,截至2026年1月30日,专户余额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智能电动平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办理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管理业务,具体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合理确定;甲方应在办理上述业务后及时通知丙方,并按月向丙方报送相关业务明细;上述业务到期后,甲方应及时将本金及收益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或在符合本条约定的前提下办理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不得将上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波、王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邮箱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其他方由此遭受的相应损失。本协议各方发生任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诉讼方式的,应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任何一方对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纸质书面形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或信托文件规定应当或有权进行披露的除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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