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琼97民终2908号,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显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H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L分公司)、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琼9027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观点**
大地保险H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赔付姜某车辆维修费2910元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姜某、高某、海汽L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姜某非案涉车辆琼AW7A**所有权人,不是适格主体;二是车辆租赁费属间接损失,依保险条款不应赔偿;三是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海汽L分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被上诉人观点**
姜某辩称:一是其为案涉车辆实际使用人及维修费用支付人,主体适格;二是租车费属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予赔偿;三是大地保险H分公司滥用诉讼程序拖延理赔。高某、海汽L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2025年2月11日,高某驾驶海汽L分公司所有的琼DDE70**号运营车辆与姜某驾驶的琼AW7A**号车辆发生碰撞,高某负全部责任。高某系海汽L分公司员工,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案涉车辆在大地保险H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姜某因车辆维修产生维修费2910元、租车费1397元。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履职行为致损应由海汽L分公司承担责任,姜某合理损失(维修费2910元、交通费800元)由大地保险H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判决大地保险H分公司赔偿姜某3710元。
**二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姜某作为事故受害者及车辆维修实际经办人,主体适格;大地保险H分公司一审逾期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采纳。综上,大地保险H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大地保险H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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