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因村集体资产租金被下调、账目不公开,河北滦州市北双山村村民张奇多次维权后,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6年2月2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奇的辩护人表示指控证据存疑、损失鉴定无资质且程序倒置,监控与证人证言亦显示张奇未组织聚众、反劝导理性维权,这起由租金纠纷引发的刑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集体资产租金降低 村民维权
根据村集体公开的招投标档案显示,2017年,北双山村集体所有的商贸楼以20年租期承包给一家粮油有限公司,《招标合同》明确约定每年租金为270.66万元,租金需按年预付。然而,时任村两委领导与承租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年租金降至200万元,且变更了租金支付方式。
2024年5月,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奇多次向村两委索要合同原件及租金账目,均被拒绝。在向滦城街道办多次求助后,相关承包档案才得以公开,租金被擅自变更的事情才被村民知道。
“以前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找村里要个说法,可是一直没有回应,所以大家在微信群里说去华城购物中心问问相关情况。”北双山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2024年8月13日至14日、9月3日至4日,村里数十名群众前往由该商贸楼改建的华城购物中心维权。
“大家发现华城购物中心给的租金和当时约定的不一样,差了村里不少钱,大伙儿在群里一人一句的,说到购物中心那里维权。”一位曾去维权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那天到了华城购物购物中心后,就在购物中心的外面坐着,没去堵门,也没有过激的行为,后来警察还在现场维持秩序。
“村里的集体资产本来就该大家说了算,租金说降就降,账目也不公开,换谁能不着急?”张奇的妻子朱萍萍(化名)说,他只是觉得这事不公,他自己家也有份集体利益,维权也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后被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在维权过去3个月后,张奇正在工作时被公安机关带走。2024年12月7日,张奇被滦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拘留,2025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张奇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共同组织村民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检察机关查明,张奇、杨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直播、喇叭广播等方式号召村民维权,并在微信群内多次发消息组织村民前往华城购物中心。指控称,2024年8月13日至17日、9月3日至4日,二人组织数十名村民采用静坐堵门、拉条幅、胶带封门等方式围堵购物中心,放置喇叭播放讨债录音,导致购物中心无法正常经营。经河北天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购物中心经济损失合计207545.87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奇、杨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起诉书中的内容,朱萍萍并不认同。“他去现场之前,好多村民都已经到了购物中心。”朱萍萍说,张奇到了现场还让大家别堵门,别影响人家做生意,只是想让购物中心老板和村里给个说法,怎么就被说成是“组织围堵”?
记者联系了北双山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村民在维权过程中的确没有过激行为和个人组织行为,对于华城购物中心的租金问题,因为是之前村委会领导签订,后续村委会将开会讨论该问题。
庭审:鉴定公司先鉴定后接受委托
2026年2月2日,该案在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合法性及司法程序合规性展开辩论。
张奇的辩护律师当庭提交证据显示,村民聚集系自发行为,张奇并非组织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群内多名村民反复强调“没人组织,都是自发的”,村民间仅相互告知维权时间和地点,不存在一人发号施令的情况。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也明确记载“没人组织,我自愿去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张奇在现场积极引导村民理性维权,并阻止了有过激行为的村民。村民杨某证实,张奇曾劝说村民“把条幅挂道边上去,挂门口人家不能开办”,随后村民将条幅移至路边。
起诉书显示,因为村民的维权,造成了购物中心经济损失合计207545.87元。“村民去维权的那几天购物中心根本没关门,怎么会有那么大损失?”朱萍萍说,她在庭审时了解到,华诚购物中心新鲜蔬果的损失鉴定全程仅由购物中心工作人员自行操作,未邀请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员采集检材、开展鉴定工作。
朱萍萍告诉记者,后来检方委托河北天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损失鉴定,其《鉴定聘请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但是在2024年9月29日,该机构就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属于“先鉴定、后委托”,程序倒置。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本案涉及河北滦州市北双山村村民张奇因租金争议维权被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其中购物中心经济损失鉴定的程序合规性成为关键争议点。从中国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这种程序瑕疵可能构成严重违法,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并可能导致重新鉴定或不予采信的结果。
胡磊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经济损失鉴定往往用于犯罪事实认定或量刑,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以保障证据客观性和公正性。本案的先鉴定后委托违反了委托先行的原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类似情形在民事诉讼中被视为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而刑事证据规则同样强调鉴定程序合法性,这种倒置可能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或不被法院采信。
朱萍萍表示,村民们最初只是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没想到会走到刑事诉讼这一步。“如果村里当初能公开账目,按合同办事,根本不会发生这些事。我们只希望法律能还他清白,让真正侵害集体利益的人受到惩罚。”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