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员工唐某长期从事井下工作,于2015年12月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6年8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规定,六级伤残员工应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鉴定后,用人单位为唐某调整了工作岗位(从井下调至机电队),但唐某以无法胜任为由,未到新岗位上班。公司在此期间为其缴纳社保并发放了基本工资。双方就唐某是否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伤残津贴”产生分歧。唐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最终结果
劳动仲裁与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未能充分证明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因此其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能完全获得支持。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公司已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因其自身原因未到岗,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法定条件。唐某的再审申请亦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裁判规则
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或休工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回单位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经用人单位催告后仍拒不返岗构成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唐某未继续到川煤华荣公司花山煤矿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在经催告后,唐某仍未回用人单位接受处理,构成旷工。劳动合同系双务合同,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在唐某旷工长达两年多时间的情况下,川煤华荣公司花山煤矿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唐某、攀枝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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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工伤认定后的工作安排
02员工拒绝到岗的处理
03全流程证据保留
04寻求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