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技术工程师的张先生离职后,和老东家发生了劳资纠纷——“公司承诺每个月给我8千元报销额度,这实际是工资的一部分,但公司现在不认账,拖欠了我数月的钱。”对张先生的说法,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报销款不属于工资,不应支付。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报销款实为工资的一部分,判令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工资差额5万余元。
张先生称,自己于2018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2万余元及绩效工资4千元,同时还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中除固定工资外另有以报销名义发放的工资,每月额度为8千元。“这笔款项需每月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通过系统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并非实报实销。”庭审中,张先生向法庭进一步说明。张先生表示,自己于2022年12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公司始终不认可报销款是工资的一部分,自己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得到支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7个多月的差额工资,即报销款。
公司方则认为,双方就报销款无任何约定,报销款为公司的福利待遇,因公支出后需要提供票据报销,实报实销,发放时间不固定,并不是工资的固定构成部分。因此,公司拒绝“付款”。
双方各执一词,张先生提交了2021年5月以后系统报销申请截图及录屏,显示其每月报销额度为8千元,其中,自其离职前几个月的系统显示报销款部分审批完成未付款或提起审批等待核票。另外,张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任职期间的“工资”款项,其中有摘要为“员工报销”的款项,发放金额多为7999.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交的系统截屏显示应报销金额及已报销金额,公司虽不认可系统截屏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理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公司主张报销款系公司福利待遇,本身与常规意义上的报销款含义不同,但张先生提交的系统截屏及银行流水显示审批报销的金额和支付周期均较为稳定,所以,法院采信张先生主张报销款是其工资的组成部分。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拨开“报销”外衣 直击工资与报销款的核心边界
法官介绍,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其核心是“劳动对价”,具有固定性、周期性、劳动对价性等特征。而报销款是劳动者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凭借相关单据向用人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其核心是“公务补偿”,须具备因公发生、凭票/依约报销、金额不定等特征。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明确区分,区分“工资”和“报销款”,关键应看实质属性而非“发放名目”。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员工提交与公务无关的票据等,走审核报销流程,看似是“福利”,实际每个月有固定的额度,走报销流程就发,本质上是用人单位采用“工资+报销款”的形式拆分的劳动报酬。
法官表示,在认定此类款项性质时,不应因用人单位“报销款”的抗辩,被“报销”的表象所迷惑,而应根据案情分析款项性质。若诉争款项每月额度固定、申报和发放周期规律,与正常工资发放节奏一致,即便以“报销”名义走流程,也会被认定为工资。
法官分析认为,以“报销”为名拆分工资的操作看似降低了经营成本,实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一旦“报销款”被认定为工资,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的,就要补足差额;如果员工因为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销款”提出辞职,企业还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此外,用人单位还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的处罚。而对劳动者来说,看似工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但是用人单位以报销款抗辩不支付时,劳动者需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工资拆分将导致劳动者社保基数降低,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自身的利益。
法官提醒,单位发放工资要“明明白白”,别抱“侥幸心理”。同时,劳动者注意证据要“留痕”,如果存在以报销形式发放工资的情况,要保存好银行流水、报销系统截图、工资条等关键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