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安部网安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型网络犯罪呈现持续高发的态势,滋生出一系列黑灰产业链,不仅损害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对国家安全、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犯罪,不断强化网络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法》的出台正是立足防治网络犯罪的实际,塑造清朗网络环境的系统总结和立法升华。
一、《网络犯罪防治法》的制定必要性
为应对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共同构成了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基础。但相关法律制度在防治网络犯罪方面仍有一些不足,在此基础上,亟需制定专门的《网络犯罪防治法》。
一是完善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的实践需求。黑灰产业链是网络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往往重点针对危害网络安全的具体行为,却忽视了对网络生态环境的全面防治。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其产业链可以分为开发制作、实施诈骗和分赃销赃等环节,进一步又可以细分为钓鱼编辑、木马开发、钓鱼零售、短信群发、电话诈骗、支付结算、流水洗钱等具体分工。按照传统犯罪的治理模式,主要打击的对象是行为链条中游的诈骗行为和下游的洗钱行为,对于上游的帮助行为则缺乏必要的重视。如此一来,只有等网络犯罪形成规模后才能予以打击,不利于犯罪的防治。《刑法修正案》虽然针对性地增设了部分罪名以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但开展行政治理却法律依据不足,因此亟需进一步地细化立法以实现对网络生态环境的全面治理。
二是细化参与主体防治义务的规范需求。针对网络犯罪的防治,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为网络活动的各参与主体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但是均止步于原则性规定。具体而言,在网络基础资源管理方面,《网络安全法》为保障参与主体合法地使用域名、IP地址等维持、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关键基础资源,通过网络实名制、身份验证与日志留存等措施要求网络运营商对用户的身份进行核验,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核验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相关措施落地困难的现象。与之类似,在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网络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防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却并未细化其行为准则与禁则,因此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抓手以准确认定主体的责任,难以构建起防范为先、源头治理的网络犯罪防治体系。
三是统一网络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系统的体系需求。现行法律法规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三项法律责任。然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在体系性上有所欠缺。一方面,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行为规范或者法律概念存在不同的表述。例如对于流量劫持的行为禁则而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与刑事司法解释中的表述就有所不同。这将增加法律解释的成本,不利于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另一方面,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责任竞合的问题,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却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明确规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序并行,并且呈现层层递进的关系,也即首先由基础性法律规范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再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保障性法律确定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最后由刑法作为最后手段规定犯罪及刑罚。《网络犯罪防治法》为相关法律责任的统一和体系化打下基础。
二、《网络犯罪防治法》的制度要点
《网络犯罪防治法》就网络犯罪防治的总体要求、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其关键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网络犯罪生态的全面防治。为更好地适应新型网络犯罪的形式变化,《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提出网络犯罪生态的概念,并将其具体分为帮助链条、供血链条以及下游链条,并且通过详细列举个人信息黑产、人员招募黑产、漏洞扫描黑产、黑客攻击黑产、支付黑产、广告推广黑产、引流黑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形式,为全面系统防治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面对当前网络黑灰产业链日益职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趋势,《网络犯罪防治法》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职业性、组织性与规模性黑灰产业链,依法对链条上的环节予以惩处,体现对黑灰产打击治理的依法、规范。
二是网络运营商的防治义务与行为禁则。《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了群防群治的要求,强调建立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并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方面,《网络犯罪防治法》具体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对网络基础资源的管理义务,尤其是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等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并且在面临异常操作时开展动态身份核验。通过具体的实名制要求、“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禁则等,《网络犯罪防治法》有效地将过去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为指引性的行为规范,细化了网络运营商的义务,为有效防治提供了规范抓手。另一方面,《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了网络运营商应当建立、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发现和阻断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提出的执法协助提供支持,从而确保社会共同防治的实现。
三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跨境防治方案。《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对在境外或者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我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我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我国法律禁止的网络犯罪活动,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国际执法合作。《网络犯罪防治法》有效提升了公安机关在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效能,在打击与防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为数字经济的繁荣与网络空间命运体的构建提供了稳固的规范支撑。
三、《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亮点
《网络犯罪防治法》不仅是对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一线执法司法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对网络犯罪防治工作的进一步立法升华。在笔者看来,《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亮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聚焦实践难题,构建防治体系。《网络犯罪防治法》是在充分梳理新型网络犯罪,尤其是相关黑灰产业链的现有特征后,根据既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针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的综合防治方案。《网络犯罪防治法》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梳理、整合了《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犯罪防治方面的不足与空白,明确了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防治原则,有效构建了群防群治的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
二是细化行为规范,压实主体责任。针对当前新型网络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网络犯罪防治法》细化了网络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与禁则,要求各参与主体落实、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与其服务类型、经营规模、能力相符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从而主动防范、发现并阻断与其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有鉴于此,执法机关可以将依法打击与行业治理紧密结合,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侦查调查时,同步启动对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防治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明确前置规范,强化行刑衔接。一方面,网络犯罪属于行政犯,其违法性来源于前置法的规定。换言之,如果某一行为没有违反前置法,就难以成立网络犯罪。《网络犯罪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与禁则,为网络犯罪的防治提供了前置法规范基础。另一方面,《网络犯罪防治法》强调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防治方案,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强公安机关与国家网信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国务院电信、金融、市场监管和外交、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同时,《网络犯罪防治法》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群防群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网络犯罪防治技术研发、促进网络行业组织自律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 “组合拳”,做实网络犯罪的综合防治。
(注: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