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裁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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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05:47:43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6-005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凉山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尚未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木里县固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增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申请人提出暂定457,016,681.21元(固增公司对此有异议,最终金额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固增电站工程造价的司法确认,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无影响,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

1月28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木里县固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凉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凉山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2026)凉仲案字第15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七局”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木里县固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凉山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三)仲裁请求

1.确认《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价格分解说明》等涉及无限风险责任的条款,对合同各方不具有约束力;

2.变更风险费为按合同约定风险费+工程地质风险变更增量之和,对重大地质条件变化增加费用、洞挖工期延长增加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暂定金额270,613,055.61元),裁决固增公司与申请人进行结算并于结算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3.裁决固增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结算并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的款项共计18,646,333.95元,对业主营地修缮、厂房区域暂估价项目以及相关涉及变更、新增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裁决固增公司按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结算并于结算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4.裁决固增公司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其他变更索赔项目予以确认并支付(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5.裁决增值税调差差额25,330,493.00元由申请人享有;

以上2-5项仲裁申请金额共计457,016,681.21元。

6.裁决本案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由固增公司承担。

二、本次仲裁所处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由凉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组成仲裁庭,尚未开庭审理。

三、固增公司基本情况

木里县固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43218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持股比例71.27%,木里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1.00%,凉山州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73%。木里河固增水电站位于凉山州木里县境内,为木里河干流“一库六级”开发方案中的第五级水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7.2万千瓦。

2017年3月,木里县固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新核准批复。(详见公司2017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木里河固增水电站项目获得重新核准批复的公告》临2017-04号)。

根据核准文件,固增公司对木里河固增水电站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合同价格为1,523,261,292.00元。(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1日披露的《关于木里河固增水电站项目进展的公告》临2017-41号)。

2022年10月21日,木里河固增水电站(调度命名:康坞水电站)所有机组投产发电。(详见公司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木里河固增水电站投产发电的公告》2022-036号;2022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康坞水电站2号、4号机组投产发电的公告》2022-39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木里县固增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近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凉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金额共计:457,016,681.21元。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上述仲裁案件,本案系固增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就工程结算分歧所形成的纠纷。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固增公司对申请人所提申请仲裁事项及金额存在较大异议,且本案存在尚未答辩、裁定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等多种不确定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具体影响。固增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专业法律机构分析应对。预估即便在最不利情况下,即使裁决固增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意见承担相关金额,也属于固增电站正常建设成本,将会增加固增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在剩余使用寿命周期内计提折旧。该事项并非一次性损益事项,且不影响公司2025年度利润。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全力帮助支持固增公司依法合规积极应对,最大化减小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固增公司、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进展及时披露。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报备文件

《凉山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2026) 凉仲案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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