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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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6:17:52

  本报讯 记者王琳报道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做好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工作,持续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办法》将于2026年2月2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银行存款。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保值增值,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当期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将社保基金资金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利息收入的行为。

  在利率协商方面,《办法》指出,根据资金性质,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医保局与银行协商,在执行相关优惠利率政策的基础上,可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利率协商,进一步提高利率水平,取得利息收入。其中,活期存款利率协商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支出户开户银行内开展,采取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确定优惠利率;定期存款利率协商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本行开展,通过对定期存款实行利率协商,确定定期存款利率。

  在竞争选择方面,根据资金性质,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医保局测算社保基金转存定期存款规模及存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争选择方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医保局有关人员、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监督部门监督下,分别确定定期存款银行范围和资金存放银行及金额。

  其中,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竞争选择,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性质,就选择定期存款银行事宜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医保局制定竞争选择公告,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间进行定期存款竞争选择,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性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省医保局就选择定期存款银行事宜邀请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参与竞争,通过评分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

  《办法》明确,定期存款银行不得以资金存放为由新设立财政专户。存款到期日,定期存款银行应严格按照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财政专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如定期存款银行未按时足额划拨存款本金和利息,发生一次,在下一期定期存款竞争选择分配资金时,银行服务水平计零分;发生两次,取消定期存款银行两年的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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