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07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及材料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2026年1月26日以微信及邮件等方式送达,并于2026年1月28日在福州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申请敞口金额为6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授信期限三年,继续质押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34.4149%股权为本次申请的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继续为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亿元,授信期限三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为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1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五)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继续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福日以诺(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为福日以诺(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与之有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上述议案二至议案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日电子关于为所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8)。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08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所属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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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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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福日实业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2亿元,授信期限三年,为福日实业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1亿元,授信期限一年;为全资子公司中诺通讯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继续为全资孙公司以诺通讯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授信期限一年;为全资孙公司香港以诺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
上述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杨韬先生签署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继续为全资孙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福日以诺(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敞口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担保额度在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2026年度为所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4.4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规定的公司分别为福日实业、中诺通讯、以诺通讯、香港以诺提供10.45亿元、15亿元、30亿元及1亿元担保范围内,无须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福日实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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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诺通讯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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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诺通讯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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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以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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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乙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2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保全费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分期偿还的,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进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等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对外付款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保函)等,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各类贸易融资合同或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债权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债务人:福建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债权本金金额:1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 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乙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依据本合同第二条主合同约定而发生的主债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3亿元人民币
保证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100 %。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福日以诺(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保证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100 %。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主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福日实业、中诺通讯、以诺通讯及香港以诺提供担保系为支持其业务发展及融资需求。福日实业主营业务为贸易类业务,主要与央企、地方国企及上市公司开展合作,通过投标、战略合作等方式与客户达成交易;中诺通讯、以诺通讯及香港以诺分别为公司智能终端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制造、接单营销平台。上述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进行适当对外融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上述企业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因此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2026年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91,082.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86,082.00万元,担保余额为286,380.55万元, 分别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33.05%、172.87%,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