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创始人
2026-01-21 18:09:22

转自: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1月21日电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等三部门就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编辑:幸骊莎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现金流策略逆势走强!现金流ET...   昨日,受伊朗最高领袖发言影响,伊以冲突预期再度生变,原油价格应声飙升。在地缘紧张推高油价的背景下...
ST云动:与德龙航空合作半年,... 投资者提问:公司2025年7月与德龙航空签署低空经济战略合作协议已逾半年。请问目前在无人机发动机研发...
孙洁委员: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精算... 转自:人民政协报近年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政策决策逐步走上科学化的轨道,社会保险精算技术...
@长沙人,这段路3月23日起全... 记者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了解到,为确保220kV麓学变配套路由工程一阶段施工的顺利进行和施工期...
【东北超 超前晒】辽宁铁人队原... 3月12日,“东北超”沈阳队宣布,中国足协技术部讲师、辽宁铁人队原主教练高明琪出任球队主教练。这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