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20,证券简称:经纬辉开)近日发布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不良影响。
公告显示,该诉讼源于2025年8月,张冠杰因与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源”)、庞慰、经纬辉开及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思微”)的纠纷,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0月31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诺信源与经纬辉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等协议对诺信源不发生效力;判令经纬辉开、诺信源、庞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诺信源持有的诺思微股权质押解除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张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诺信源、经纬辉开及庞慰均提出上诉。近日,公司诉讼代理人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3民终7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诺信源、经纬辉开、庞慰各负担80元。
经纬辉开表示,公司将履行法院判决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办理诺信源持有的诺思微股权质押解除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诉讼阶段 | 时间 | 法院 | 案号 | 主要判决内容 |
|---|---|---|---|---|
| 一审 | 2025年10月31日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5)津0319民初20051号 | 1. 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等协议对诺信源不发生效力;2. 判令办理诺思微股权质押解除登记;3. 驳回张冠杰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 | 近日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5)津03民终7915号 |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诺信源、经纬辉开、庞慰各负担80元;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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