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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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2:18:46

转自:西安发布

1月18日,《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西安市首部消防地方性法规,共三十一条,从适用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重点区域隐患治理、消防安全设施维护、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制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排查整治重点区域火灾隐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编制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清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协同联动。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检查系统。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部门经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居民住宅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消除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增设临时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开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旧电气线路、规范管线敷设、组织巡防队定时巡查防护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指导用户安全使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独自居住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创设商户义务性规定

增设物业企业罚责条款

居民住宅区内的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餐饮等经管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安全出口、配置消防设施。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鼓励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设施。

居民住宅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以及厨房灶具进行清洗维护,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气瓶。气瓶的存放场所、气瓶和燃气器具的连接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业主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确保房屋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八)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九)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十)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协助消防队扑灭火灾,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人不具备自主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能力的,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具备维护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造成共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合租房电动车消防安全

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不得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居民住宅用于合租居住、单位集体宿舍或者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与承租人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充电设施。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既有规划和消防技术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区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配置充电设施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周边公共区域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组织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使用申请。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提高应急维修共用消防设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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