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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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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