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和物业保修金”。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三)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二、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废止《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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