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指导下,河南省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共同举办第二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以“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理论与实践”为主题,来自19所高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和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务专家共计150余人参加会议。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在致辞中表示,研讨会紧扣时代脉搏,聚焦前沿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前瞻指导性。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顺应数字化浪潮,将大数据赋能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工作机制、模型应用规模、办案成效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大数据赋能公益诉讼仍处于“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还存在诸如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破、模型应用不够平衡、专业能力支撑不足、理论支撑仍待加强等问题。希望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勇担主责、深化应用,做数字赋能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希望专家学者加强研究、建言献策,做理论创新的“智囊团”和“引领者”;希望社会各界增进共识、协同共治,做公益保护的“同行者”和“监督者”。
与会理论和实务专家分别围绕“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法理基础”“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边界限定”“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展望”四个专题,开展了深入并富有成效的交流探讨。
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独特价值
与会代表分别从政策制定、制度设计、法律监督等层面深入阐释了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独特价值,论证了其发展的广阔前景与坚实基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高家伟认为,AI赋能检察公益诉讼是政策与实践双重驱动的结果,需要实现技术与制度的统一。坚持以公益法治、制度文明为理念,平衡法律与技术、协同与特色、人与AI三对关系,坚守权利增量三大原则。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雅妮表示,大数据赋能的核心在于人机协同。实践中,一是必须坚持司法规律优先,确保技术辅助而非替代检察官判断;二是遵循比例原则,做到数据使用的必要与适度;三是严守权利保障底线,以应对数据泄露、数据壁垒、AI幻觉与算法局限等挑战。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慰星以车载数据在商业利用与AI训练中存在的失控风险为切入点,提出推动“预防性违法”实质落地,并建立公益诉讼请求竞合协调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取证算力与算法介入能力、构建梯度化同意审查规则、确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原则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涛表示,审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呈动态互补关系,诉讼程序侧重合法性审查与定分止争,而检察建议可同时深入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程春辉认为,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既是提升办案效率的技术手段,也是重塑检察工作格局的重要支点,其最终目标应体现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构建以大数据为牵引的现代化检察工作体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副部长、教授王莉表示,在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发展过程中,应既鼓励技术创新,也限制技术的不合理使用,同时加强大数据在识别“重大风险”方面的应用,推动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韵竹认为,在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中,应重点关注如何构建检察官主导、技术辅助的新型人机协同机制,以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价值。
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的有益经验与实践成效
与会代表重点介绍了在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与当前取得的成效,同时就遇到的问题及可改进之处进行了剖析与总结。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倪文艳表示,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由被动到主动、由碎片到整体、由浅表到深入的转变,要重点关注权力边界、数据歧视和算法偏见等问题。河南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王新颜表示,河南省检察机关大数据赋能公益诉讼已经实现“人人参与”“注重小而实”“少花钱办大事”的效果,应进一步注重内部配合与外部协作,从组织保障、工作指引及人才培养三个方面强化数字赋能。贵州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肖俊表示,贵州省检察机关通过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公益诉讼全流程辅助办案系统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和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山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艳介绍,山东省检察机关构建了“省院统筹、市院主抓、基层首创”的三级联动机制,通过统筹大数据应用、推广优秀模型、围绕行政监管盲区开发专项模型等方式,实现了线索精准发现、系统性深层次问题挖掘及行政监管补位的有效提升。湖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邹卫权表示,湖南省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数据整合、深化数据加工、强化模型运用推动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同时,重点关注数据共享壁垒、技术应用短板及模型应用限制等问题。湘潭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彬认为,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实现了从因果关系到关联预判的思维转型,在数据处理中必须关注数据的开放方式与风险防范,同时要积极推动跨区域模型共享工作。青海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党春艳表示,青海省检察机关已在模型构建、数据整合与组织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将重点推进数据整合、模型应用、领域拓展、专业能力提升及制度保障,系统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现数字赋能下的高质量发展。
大数据赋能检察公益诉讼的边界限定
与会代表分别从理论定义、构建初衷、适用领域、技术限制等方面深入探讨了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应用的合理边界与内在限制。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付勋以卫星遥感为切入点,分享了卫星遥感推动线索发现模式转变、无人机与物联网实现智能取证等人工智能赋能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并提出搭建数据平台、培育内生力量、建立检技联动机制、制定电子证据规则等完善方式。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继民表示,应用大数据模型提升办案质效,人工智能是“助手”,不可过度介入决策。要通过技术分级适配、实践检视反馈、跨部门协同与公众参与及“四位一体”保障体系,实现“守界”与“赋能”平衡。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数字检察办公室主任许佩琰介绍了以“八个一”规划为核心的“数字公益”实践成果,并通过多维度数据比对发现案件线索、深化检校合作培育复合型人才、联动高校提供双语法律风险指引等,助力上海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河南省原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葛二磊聚焦大数据赋能的价值、权责、程序与合法性四大边界,认为应平衡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恪守监督本位、数据结果须经司法检验、确保数据合法。
未来展望
与会代表基于大数据结合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现状,充分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利用大数据赋能、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安徽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王蕾提出明确权力与数据规则、提升检察人员能力防技术依赖、强化技术实效破数据壁垒等对策。河南省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三级调研员马建刚认为,检察大数据具有容量大、类型多、价值高、处理快、要求高等特征,面对融合不足、数据壁垒、模型“水土不服”等问题,应当通过制定精细可行的公益诉讼数字规划,建立“检察官+技术人员”协作机制、推动数据共享、拓展AI适用场景等措施予以解决。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梁增然从人工智能学习逻辑、当前局限、未来方向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人工智能需统一公益诉讼领域语言逻辑,并设立闭环反馈机制不断优化。北京林业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研究员王晓淑认为,大数据赋能不仅可以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关键技术支撑,而且有助于科学界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谦抑边界,助力公益诉讼迈向主动预防与系统治理。河南省濮阳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孔鼐认为,大数据赋能不是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一场法治化、人本化与协同化深度融合的变革。
与会理论与实务专家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理论研究深入精准,实践经验亮点突出,交流研讨务实高效,并表示将以本次研讨会为全新契机,进一步持续深化理论研究以筑牢制度根基,精进实践探索以提升办案效能,努力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事业再上新台阶,共同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院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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