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我省医保、财政、税务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明确从2026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
《通知》包含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方面,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享受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对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规定断缴补缴等统一规则。
在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方面,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明确女职工可根据实际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或产假结束后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
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设置过渡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商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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