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在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流量金融”已成为互联网流量平台的热门变现路径。
近期,出行移动产品航旅纵横App(开发方为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移动科技”)推出“借钱服务平台”。根据官网,航旅纵横为机票直销平台,其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第一款基于出行的移动服务产品。
但记者注意到,平台提供的《借钱服务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以下简称“协议”)中,涉及了用户需要授权中航信移动科技对信息进行加工、创建数据分析模型条款,并提供信息分析。有法律人士认为,此举或涉嫌超越业务范围触及个人征信业务。
1月8日下午,对于上述问题,航旅纵横方面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涉及信息加工、创建分析数据模型。原有的协议条款确实容易引起用户误会,我们将尽快修改。
8日晚间,记者发现,协议中原“对信息进行加工、创建数据分析模型”的授权条款已经删除,“收集信息”“使用信息”“分享信息”类目替换为了“处理信息”类目。并在新协议中增加“服务商(中航信移动科技)仅作为合作贷款机构的技术支持方为合作贷款机构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用户(需)知悉并了解,服务商并非前述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表述。
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表述欠妥
航旅纵横方面向记者介绍,为向用户提供更全面的出行配套服务,满足其航旅出行及日常消费的资金需求,近几个月,航旅纵横开始探索与合规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航旅平台及合作金融机构各方均严格遵守金融监管相关要求。
航旅纵横借钱服务平台显示,其合作方包括两家银行、一家消费金融机构以及一家金融科技助贷平台,最高借款额度为30万元,年化单利最低为3%。
近期,记者尝试通过航旅纵横提供给用户的协议了解其借钱服务时看到,该业务由中航信移动科技联合合作机构共同向航旅优质客户推出服务。用户需要授权服务商(包括中航信移动科技)及协议涉及的其他数据服务方在必要限度内处理用户的部分信息,这部分主体即是协议所称的被授权方。
根据修改前协议,信息使用方面,用户需要授权服务商对信息进行加工、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用户提供合适的金融、网络平台、技术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信息分享方面,用户需要授权同意服务商对依据协议采集、留存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后,将分析结果提供给合法征信机构,以便合作贷款机构通过调用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评估用户本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风险控制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凯表示,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如果助贷平台不仅引流,还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分析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征信业务,需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存在非法开展征信业务的风险。
航旅纵横合作的三家资金方机构向记者表示,双方合作只是获客引流,不涉及风控决策、数据建模和信息加工。另一家合作助贷平台也向记者表明,合作不涉及数据建模或数据分析结果输出。
航旅纵横方面也表示,在这个业务当中,航旅纵横只提供流量入口,用户根据持牌机构要求,主动填写相关信息。持牌机构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和其自身的分析能力,为用户提供服务。除用户主动填写的信息外,航旅纵横不会给持牌机构提供任何额外数据。原有协议条款容易引起用户误会,我们将尽快修改,确保其清晰反映业务实际运作情况。
个人信息采集合规需重视
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协议使用用户信息条款中,还有一条约定表示,如为提供借钱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之目的,被授权人可能需要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合称“受托人”),则用户授权被授权人在必要的范围内将本人信息提供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承担同样严格的保密义务。但是在协议中并未看到具体受托人的名单。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表述过于笼统,存在范围过大的嫌疑。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笛表示,有标准文件指出不得仅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由概括地索要个人信息。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指出,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彭凯表示,监管的要求是“不得仅仅以为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收集个人信息。所以如果协议里面用服务质量之类的笼统目的进行强制收集(用户无法拒绝),则存在违规。
对于在协议使用用户信息条款中的上述约定,航旅纵横方面向记者解释,该协议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描述在人脸识别环节,航旅纵横会将人脸信息传输至第三方授权机构进行人脸核身,确保是本人操作申请,且启动人脸识别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用户通过授权机构进行人脸核验,在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人脸核验。
在1月8日晚间的新版协议中,航旅纵横改为了“为向您提供贷款服务所必要,合作贷款机构将按照自身的贷款产品要求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服务商在人脸验证环节为贷款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航旅纵横方面表示,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在未明确取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机构提供用户数据。相关协议目前正在修订完善中,该条款预计会修改如下:“为了保护用户的账号安全,受合作的金融机构委托,在授信及用信流程的人脸识别环节,航旅纵横会将人脸信息传输至支付宝进行人脸核身,确保是本人操作申请。”
彭凯告诉记者,191号文作为监管规定,不是推荐性的,而是具有强制效力。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提升服务质量”这类表述过于笼统,属于不明确、不具体。
彭凯进一步表示,当前非金融平台在布局助贷业务时,需要注意合法性基础与最小必要原则、告知与同意、数据安全与风险防控、第三方合作与委托处理、征信与数据合规边界五个方面问题。
在彭凯看来,助贷机构的数据问题和互联网平台类比较接近,但是因为涉及金融业务,信息量巨大、复杂,链条长,所以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更加重视。
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治朝表示,非金融平台类似一个中介机构,要注意收集信息仅限于提供初步咨询的范围;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还需加强管理,以防客户信息泄露。
他同时建议,非金融平台布局助贷业务的时候,能够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对接,用户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的授权登录方式登录其他App,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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